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甲方使用乙方会议速录服务过程中,会议内容所涉及的需保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特制订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乙方为甲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或因服务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甲方权利:
甲方就该项服务过程中,对乙方提供有关需保密信息,有权利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要求或时间内,对记录内容中所涉及的需保密信息保密。
甲方可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甲方,或者按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服务终止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甲方义务
甲方需指定唯一的联系人,并保证在指定的联系人更改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利拒绝除指定联系人外的任何人获取服务中记录内容的要求(不包括协议签订人).
乙方有权利将涉及保密信息的内容保持72小时,以备用甲方因故遗失资料时交付甲方。72小时以后乙方将自动删除所有涉及会议服务中记录内容的资料,并不在负有提供备份资料的责任。

乙方义务
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或至少采取适用于自己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乙方保证需保密信息仅可在从事该项服务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甲方,或者按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服务终止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乙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乙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三、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本协议有效期(       )
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六、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