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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 乙方:青岛思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迅速提高办公效率,加快文件资料的整理工作,甲方决定使用乙方提供的速记服务,同时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乙方速记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并提供充足的电源插座及桌椅,使乙方能进行正常的录入工作。 2、提供记录内容的相关资料(如速记对象名单、日程安排、相关的专业术语等),应将速记席安置在有利于记录的最佳位置,以便乙方工作人员更出色地完成中文速记工作。 3、保证速记对象的声音清晰,如速记现场允许录音(录像),就对重要内容进行实况录音(录像),以防发生意外情况时进行补记。 4、接到速记文件后,应及时检查文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可在72小时内随时与乙方联系;如甲方因自身原因出现文件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核对速记内容后,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乙方根据现场录音重新整理。 6、如会议地点不在市内,需住宿时,应负责乙方速录师的食宿及往返交通费。 7、甲方若出现会议安排变动,需在速记服务开始前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需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用总额向乙方进行赔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提供约定数量的服务小组,并按时到达服务现场。 2、根据速记对象的讲话实时进行中文速记,并保证记录质量,不得出现较多的误记、错记和漏记。 3、由于中国汉字的特点,在记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音字词,对此乙方只能保证尽量避免。 4、速记服务结束后,在对录入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后,将文本资料以软盘(U盘)等存储方式交给甲方。速记内容将在计算机内留存72小时,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随时要求复制或发E-mail。 5、速记内容存留72小时后,如文件仍存在,可随时应甲方要求发E-mail,如文件不存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会议现场录音进行重新整理,乙方将无偿进行整理。 7、对速记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交他人,如有必要可在甲方的监督下当时将本次记录内容删除。 二、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乙方完成速记服务并确认速记稿签字认可后两日内结清速记服务费用。 2、甲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在交接单中选择付款方式和服务种类。 3、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速录师缺席,对甲方会议没有进行记录的,乙方将对甲方所约定的所有服务项目的总计金额进行赔付。 4、甲方有权在支付服务费用后30日内,凭交接单要求乙方出具发票。交费后30日内甲方不提出要求,则乙方不再负有向甲方提供发票的义务。 5、若速记服务时间超过约定时限,甲方需对延时部分向乙方支付“速记服务延时费”,费用按200元/小时计算,延时30分钟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乙方对30分钟以内的延时服务免收费用。 6、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务并确认速记稿后30日内没有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乙方将按服务费总计金额的每日3‰收取滞纳金,超过陆个月还未结清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一)解除:甲方被发现所需记录内容有违国家法律的,利用记录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终止:甲方在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认可签字并付清服务费后本协议终止。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免责条款: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脑速记及其增值服务,甲方应保证记录内容的合法性,乙方对为甲方所记录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若乙方为甲方所记录内容违反法律,乙方有权将记录内容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六、争议解决: 甲方可以就接受乙方服务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的争议进行投诉、申诉,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就申诉事项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交接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生效。 2、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乙方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涉及速记服务的协议,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乙方将告知甲方,甲方如无异议,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甲方如有异议,且不能与乙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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